致外貿企業疫情期間外貿收匯風險提示的公開信
各外貿企業:
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爆發以來,受世衛組織將疫情列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及國內疫情防控舉措持續加強的影響,出口企業面臨的合同履約風險和收匯風險可能進一步加大。
合同履約方面,受春節假期延長、企業延遲復工等因素的影響,多數外貿企業及國內供應商總體處于未復工狀態,相關的供應物流受疫情防控影響尚未完全恢復,部分貿易合同可能因此無法按時履約,出現出運、交付遲延等問題。收匯風險方面,部分國家(地區)可能以疫情為由采取措施禁止或限制來自中國貨物的進口,買方同樣可能以疫情為由拒收貨物或拒付貨款。
作為政策性金融機構和專業出口信用保險機構,信保將充分發揮出口信用保險在疫情期間的“逆周期”調節作用,加大政策性金融資源投入,加強出口信用保險服務,全力支持企業應對疫情帶來的不利影響。同時,信保呼吁全市外貿企業盡快行動,加強外貿業務的風險管理,加強與供應鏈企業和物流企業的溝通,加大自身權益保護。結合企業近期反饋受疫情防控影響出現的相關問題,信保就本次疫情可能引發的相關貿易風險及其應對措施向廣大出口企業提示如下:
一、全面排查在手訂單的履約風險
考慮到疫情防控形勢不斷升級,企業生產經營可能受到不同程度影響。建議企業對在手訂單進行全面梳理,根據自身生產經營能力、復工情況、上下游合作企業的配合程度及已簽訂貿易合同的具體約定排查相關貿易合同是否還能如期履行,是否存在遲出運、遲交付等履約風險,以便后續及時采取相關應對措施。
二、及時梳理上游供貨渠道的履約情況
對生產過程涉及上游采購的企業,上游供應商因疫情防控影響違約,企業同樣將因原材料或貨源不足造成自身履約情況受影響。建議企業積極與供應商溝通聯絡,評估其受疫情影響程度,確認其履約時間和生產發貨計劃等,必要時提前采取加大備貨量、更換供應商、協商違約金等備選措施,盡量降低自身受影響程度。
三、謀劃物流受阻時的替代方案
如涉及物流倉儲因國內疫情防控受阻,建議出口企業持續關注國內港口、機場等重要交貨地點的運營情況,及時更換運輸方式和倉儲地點,避免遲出運。如涉及目的國(地區)或貨物流經的第三國(地區)海關政策變動,建議出口企業及時與買方溝通協商,采取更換交貨地點、直供終端、延期履約、第三方代售等方式,最大程度降低損失。
四、履約問題及時向買方告知
目前,我國內地31個省區市均已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且中國貿促會已宣布能夠為相關企業就此次疫情提供遭受不可抗力的證明。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遭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及時履行通知義務和提供構成不可抗力的證明是依據不可抗力主張免責的要件之一。為更好地保障企業權益,如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無法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義務的,建議向國內外買方以書面形式發出終止或延期履行合同的相關通知,同時建議加強與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溝通,通過向買方出具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材料等方式,更好保障自身權益。
五、密切關注出口目的國(地區)的貿易政策
世界衛生組織宣布新冠疫情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同時表示不主張對貿易和旅游設限。盡管世衛組織主張不對國際貿易受限,但“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標簽仍可能引起部分國家(地區)恐慌,從而對貿易進行限制。建議企業密切關注主要出口目的國(地區)的貿易政策,提前做好應對。
六、密切關注買方拒收風險
貨物出口前,如買方已表現出拒收傾向,建議企業與買方就貨物是否仍繼續出運、出運時間及付款條件等問題進行重新協商,并簽署書面協議。貨物出口后,建議企業緊密跟蹤在途貨物流轉情況,如買方拒收貨物,應結合買方拒收原因是否合理、買方是否仍有收貨意愿、貨物狀態等情況積極進行貨物處理,采取放貨原買方、轉賣、退運等方式減少損失,同時向我公司提交貨物處理預案。
七、買方收貨后敦促買方履行付款義務
買方收貨后,建議企業根據貿易合同約定的賬期及時敦促買方履行付款義務,如買方以疫情等原因為由拒付貨款,應向買方據理力爭,要求買方提供可支持其主張的證據。例如,若買方主張企業出口的貨物存在疫情病毒,且可能導致買方及買方的客戶受感染,應要求買方提供權威醫療機構作出的鑒定報告。
八、留存必要的書面證據
如受疫情防控影響,貿易雙方經協商對出運時間、物流方式、付款條件等合同事項進行變更的,建議企業對變更事項留存傳真、郵件等書面證據,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九、加強與信保溝通
已向信保投保的企業,如在疫情防控期間出現買方拖欠貨款或拒收貨物等保單約定的風險,請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時限要求及時向信保通報可損或申請索賠。對于尚未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的企業,信保將在疫情期間免費提供風險管理咨詢服務,企業對外貿風險管控的任何問題,可隨時聯系信保。有要做信保需求的企業可以找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