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搞混了,“保稅區”和“綜合保稅區”不是一回事!
保稅區和綜合保稅區的功能定位不同,涉及的稅收政策也有明顯差別。
保稅區和綜合保稅區雖然都是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但功能定位卻有所不同,特別是對于銷售貨物進入到這兩個特殊監管區域的企業而言,存在如何享受出口退(免)稅的差別。
保稅區是為了發展對外貿易和轉口貿易,借鑒參照國外自由貿易園區而設立的經濟區域,是我國最早出現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1990年起,為配合沿海開放戰略,國務院在上海、天津、深圳等13個沿海開放城市逐步設立了15個保稅區。保稅區的功能定位為“保稅倉儲、出口加工、轉口貿易”三大功能。
綜合保稅區,是設立在內陸地區的具有保稅港區功能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由海關參照有關規定對綜合保稅區進行管理,執行保稅港區的稅收和外匯政策,集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區、港口的功能于一身,可以發展國際中轉、配送、采購、轉口貿易和出口加工等業務。2006年12月,國務院正式批準設立“蘇州工業園綜合保稅區”,明確綜合保稅區享受保稅港區的有關稅收、外匯政策。綜合保稅區是在保稅區之后出現的,其功能定位延續了保稅區的特點,但又與其有不同之處。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保稅區和綜合保稅區均是基于“兩頭在外”的特殊區域定位而設立的,以鼓勵出口為導向,在稅收政策的適用上,兩者既有相同又有區別。
相同之處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保稅政策。對保稅區或綜合保稅區內企業為開展加工、物流、服務等業務而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物料等貨物實行保稅,不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和關稅;二是免稅政策。區內貨物自由流轉,不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免稅貨物包括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機器、設備和其他物資,開展加工、服務、物流等業務所需的機器、設備、模具及其維修用零配件等。除了自用的運輸工具和生活消費用品不予免稅外,區內企業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維修用零配件,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與消費稅;三是征稅政策。貨物出區進入境內,按貨物進口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征稅手續。
二者的不同點,更多體現在出口退稅政策上。保稅區實行“離境退稅”政策,綜合保稅區實行“入區退稅”政策。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規定,出口企業經海關報關進入國家批準的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區域)、保稅物流中心(B型)(以下統稱特殊區域)并銷售給特殊區域內單位或境外單位、個人的出口貨物,應視同出口,實行“入區退稅”政策,可以直接申報出口退(免)稅,無須提供出境貨物備案清單。換句話說,出口企業將貨物運送至上述7類特殊區域后,無論是在區內進行銷售,還是出口至境外,都可以申請出口退(免)稅。
通過仔細分析不難看出,保稅區并不在上述7類特殊區域范圍內。這也意味著進入保稅區的貨物不能視同出口,不享受“入區退稅”政策,而是要到實際離境時,才能按照出口貨物申請出口退(免)稅。
通常來說,出口企業通過保稅區將貨物銷售給境外單位、個人的業務模式是:出口企業在與境外單位、個人簽訂買賣合同后,會將貨物運入保稅區,境外單位、個人購入貨物后,將委托保稅區內的倉儲企業代為存放。貨物實際離境時,由倉儲企業為境外單位、個人辦理報關手續。海關在貨物全部離境后,簽發進入保稅區的出口貨物報關單,稅務部門相應為出口企業辦理出口退(免)稅。需要注意的是,保稅區外的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時,還須提供倉儲企業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
(原標題:保稅區“離境退稅”,綜合保稅區“入區退稅”,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東營市河口區稅務局 )